关于商会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中文简称“深圳市侨商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OCI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在深圳市投资的企业单位及在深圳市投资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港澳属个人自愿结成共同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肩负“将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打造成中国最具活力和商业价值的商会”为使命。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发展的商机,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协助政府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和人才、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致力争取国际商贸优惠,提高深圳市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服务,倡导会员在发展自己的同时回报社会,踊跃捐赠社会公益事业,支援贫困地区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委统战部(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海大道十九单元3街坊香江金融大厦2901。本会的国际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soci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秉着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服务的宗旨,自立、自治、自给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展销、研讨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企业、社团、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与要求,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三)设立本团体会员专用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商机;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深圳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四)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会员丰富业余生活服务;

(五)组织和认可包括律师、会计师、经济专家、顾问、仲裁员等各种专业人员,为会员推介各种合理的专业服务;

(六)组织和认可各种商业服务机构,为会员争取合理合法权益;

(七)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

(八)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团体(单位)会员:

(一)由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企业;

(二)由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及有侨属关系的企业;

(三)由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港澳属关系的企业;

(四)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国华侨社团的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在深圳注册投资的各行业的华人华侨港澳同胞;

(二)在深圳注册投资的归侨侨眷侨属;

(三)在深圳注册投资的港澳属。

 

特邀会员:

积极支援和协助本团体业务开展的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获邀为本团体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 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并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和年费;

(五)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上的良好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本团体为会员而设的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本团体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 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并选出会长、副会长、理监事,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也不便授权代表者,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聘任。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聘任。

(五)主持本会工作,负责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物和重大项目组织实施。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开展活动;

(三)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标准、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团体自行决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的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场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